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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北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科尔沁立交桥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10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燕

助理检察员:邦宏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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