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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咸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8时,被告人魏某某在其表哥朱某某家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晚上22时,魏某某驾驶车牌号鄂L*****小型汽车从温泉桂花路往体育路方向行驶。途经咸安区温泉镇体育路与滨河东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经咸宁市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摄像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胜利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咸安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97284****。

2.案卷材料1卷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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