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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4********,汉族,初中肄业,来津务工,在津无固定住址(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D****P的白色东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沙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林道与沙柳北路交口时,下车逃避交通警察检查,后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娜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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