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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2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5时36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豫豫A1P6**号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阳油田中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辽河路口南150米处时,停在道路中间睡着,被南阳油田公安局涧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翔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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