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单县**公司在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路**村**号,现住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12分,魏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单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单县**路**小区**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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