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6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地为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15时40分,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鲁09/*****大中型拖拉机,在平阴县**路**村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7.0mg/100ml,魏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8月22日,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4±7.3mg/100ml,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庆才
检察官助理:焦玉振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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