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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41989********,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乡**村**组**号,现住太原市清徐县**镇**路**园**宿舍,系山西**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宁A****W的长安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118.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魏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7.0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联系电话:1829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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