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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0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路**号,现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埔**台**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粤LN****蓝色飞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城区环城西路平湖门路段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魏某某抗拒检查。经抽血检验,魏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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