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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湖北省鄂州市人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毗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人魏某某驾车行驶至蓉都大道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8月21

                                      (院印)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7295****;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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