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新沂市**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3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苏CT****号小型轿车上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沂市大桥路明珠花苑门前地段时,被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 g/100 ml。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然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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