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豫A1****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武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路**小区门前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4.9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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