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魏某某(别名巍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79********,汉族,大专文化,昆山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园**幢**室。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书面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因无法联系被害人未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0时21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N****小型轿车沿昆山市中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峰路路口北侧路段时,车辆前部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倒地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魏某某驾车逃逸至红峰路仓基街路口东侧路段被查获。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侧额颞叶脑挫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左枕部头皮血肿已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mg/100ml。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金某某、施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丽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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