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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书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魏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苏CN****小型汽车沿沛县魏庙镇清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抽取其血样。经鉴定,案发时魏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9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出入库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报告;

5.查获、抽血视频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助理检察员:吴冬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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