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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魏某某,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苏N6****小型轿车行驶至泗阳县“王集线”7KM+85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赶至现场,现场对被告人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57mg/100ml。后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魏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71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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