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1991年7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保定市原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2月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长城大街岳庄村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提取血样检测,被告人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5.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军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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