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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务农。因犯抢劫罪,于201012月3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2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冀A****5小型客车沿无极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开放路口处时与对向左转的牛某某驾驶的冀A****8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牛某某受伤。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21mg/100ml。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牛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旭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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