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0********,汉族,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镇**村**街**号,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冀G4****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走乡道行驶至赤城县京环线田家窑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同日20时30分至赤城县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证,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酒精定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违法照片、保证人资格审查及相关证明;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帅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583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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