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11987********,汉族,中专毕业,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路****街附*号院**号,现住河南省渑池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豪爵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渑池县张村派出所门前路段、与袁某某驾驶的豫MQ***白色起亚越野车发生事故,因魏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6mg/ml,系醉酒。案发后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辆信息等;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讯问视频光盘6.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半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弘鹏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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