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南安市**镇一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郑成功雕像附近一茶叶店和朋友饮酒后在闽******小型轿车内睡觉,上午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上述车辆从茶叶店门口出发,沿省道308线、南环路、笋江路、笋江大桥、江滨北路行驶,9时许行至本区江滨北路与新华南路路口处等红绿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魏某某抽取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6.08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有犯罪前科,且本次驾车行驶距离较长,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