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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0********,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南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4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远县**镇**村路段时,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吕某某驾驶的陕A****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相撞,致魏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6mg/100ml.经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检测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莉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007****;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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