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镇**村**号,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幢**单元**室。2018年3月1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风神牌小型轿车,在白银区**小区院内沿小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小区北门外100米处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取证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七十七条、六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撤销原判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喜善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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