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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经**县道**路段发生自摔,造成被告人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4.39mg/100ml血。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魏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174.39mg/100ml血,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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