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小区**幢。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富林小区出发往鹏宇小区方向行驶,途经鹏宇小区大门口时与大门栏杆发生刮擦,之后与鹏宇小区停车场旁水泥挡墙发生刮擦,造成小区大门栏杆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魏某某被民警送至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3.4mg/100ml。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归案后,魏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魏某某赔偿鹏宇小区物业公司全部经济损失85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叶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魏某某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魏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嗣强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光盘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