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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7********,汉族,小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福建省连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连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往苔菉镇琇邦村下塘村,途经苔菉镇苔菉村后港西南路段时,被连江县公安局安凯派出所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血样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摩托车照片及合格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冯小娟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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