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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G****号小型轿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乌丹路小龙通讯门前,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蒙DW****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之后蒙DW****号小型轿车失控驶入道路左侧与路边停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蒙D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魏某某驾驶机动车逃逸。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0.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第5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波

                               助理检察员:曹阳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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