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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2********,群众,大专,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路国营林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于2019年3月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5月31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2月9日17时30分左右开始至20时20分期间,其与谢再强等人在尚勇**茶厂*队的朋友李某某家吃饭喝酒,魏某某喝了三辆左右自烤酒后就驾驶其表哥杨某某车牌号为云******小型面包车送女朋友米某某回勐腊。21时31分许,当魏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到昆磨高速K642+200m勐腊北收费站处时被民警查获,通过酒精检测仪检测呼气每100ml酒精含量为88mg。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ml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01.88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ml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01.88m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魏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勐腊县1508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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