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占伟 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豫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许昌市建安区榆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至榆林加油站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魏某某血液含酒精204.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魏某某取保候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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