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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91********,汉族,小学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乡**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F07***的红色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四环北200米处时,与路边隔离花坛发生事故,后魏某某昏迷,路人报警,接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将魏某某送至医院。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固定隔离花坛无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魏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5.22mg/100ml。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的第41010412019000090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7)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8)110报警记录;

(9)豫AF07***车辆卡口信息及截图;

(10)年龄证明;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述;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长城

钱  堃

二○二○年九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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