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县,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花园**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街一家烧烤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次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新A8****号**牌小型轿车,从**街行驶至**路**大酒店时逆行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3991****
2.案卷一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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