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乡**村**区**组**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车,沿京白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高碑店市东义和营村口处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石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石某某陈述,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驾驶证和车辆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3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