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内黄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七星岗路进106国道西24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魏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3.9mg/100ml。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婷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720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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