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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267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3时许,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蓬安县河舒镇河西路中国邮政外路段时,撞上路上石块摔倒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至蓬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民警在该院依法提取魏某某血液,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318.3mg/100ml,其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云

                                      检察官助理:姚博文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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