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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2********,满族,中专文化。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蒙EH****号牌小型轿车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家和潇湘酒吧停车场内由东向西倒车时,与陈某某停放的京P2****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真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血液酒精浓度为162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凤芝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联系方式1567777****;

2、侦查卷宗一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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