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8********,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云JCW***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澜沧县勐朗镇布老村往澜沧县城方向行驶,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张孟线3658公里+4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被告人魏某某带至澜沧县东方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82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检察官助理:罗梦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联系电话:1890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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