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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0时45分,介休市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有人驾车堵住交通,民警到达大运高速张兰高速引道进行检查,对驾驶车牌号为晋AD****的小型汽车车主魏某某经现场询问和呼气酒精测试,结论为183.1mg/100ml。后经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定性量分析,魏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测定为123.38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之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蕊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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