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30分,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黑L3****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通河县**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通河县江桥路段时,被通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取缔。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龙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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