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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大荔县**镇**巷**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和其朋友在大荔县**路**饭店吃饭喝酒,饮酒后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陕E****0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从**小区到**街,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十字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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