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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61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9********,满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酒驾,于2016年12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辽B****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着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均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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