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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41965********,汉族,初中,务工,住全椒县****小区****(户籍所在地全椒县**镇******)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椒县襄河镇凤凰街与富安路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魏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9.8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二轮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全椒县**镇**小区**栋**室候审,联系电话1585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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