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41965********,汉族,初中,务工,住全椒县**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椒县襄河镇凤凰街与富安路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魏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9.8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二轮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全椒县**镇**小区**栋**室候审,联系电话1585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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