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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23221972********,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水电工,现住安徽省来安县****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号附1),曾因酒驾,于2010年4月2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皖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安县建阳南路广电局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魏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予以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民警将魏某某带至来安县家宁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魏某某静脉血样2份。次日,来安县公安局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8月21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魏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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