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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17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84********,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镇**村排**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4月2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3日下午14点左右,被告人魏某甲明知道醉酒情况下,仍驾驶未经年检的赣******二轮摩托车由孔田镇上魏村往孔田镇下魏村方向行驶,在孔田镇下魏村村委会路段,与被害人魏某乙驾驶的无牌超标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魏某乙受轻微伤。经安远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魏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2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道自己喝醉酒,仍驾驶摩托车上路,并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

2014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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