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5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鲁******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圣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建桥大桥东侧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顺行的黄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后双方和解。经检测,被告人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宪会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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