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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诸城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诸城市**镇**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抽取的魏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含量检测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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