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35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文盲,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西,现住平舆县**镇**村委**西,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13时2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平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庙路14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4.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吹起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抽血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无工作非党员证明等;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成
检察官助理:余夏荷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