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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小区现住此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0时35分,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民警在安平县红旗街与中心路十字路口联合查处酒驾醉驾时,魏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冀A*****)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魏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4.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检血中乙醇成分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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