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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2018年1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10月11日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易县公安局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7日22时03分许,魏某某酒后驾驶冀F238MG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易县易河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魏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l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平

检察官助理:王  剑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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