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国旗,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现住址长葛市**办事处**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决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国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国旗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20时23分许,在长葛市铁东路“欢乐汇”KTV门口南边,被告人魏国旗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杜某某持C1证驾驶豫KT****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1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魏国旗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11月26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国旗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魏国旗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国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国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附:
1.被告人魏国旗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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