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5*****,汉族,高中文化,温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居住地: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7月17日23时7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H****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大练线小南张村中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3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 证人王某
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明和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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