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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轿车,行至本市樊城区旭东路盐业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魏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丁丽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汉军

检察官助理:李雪君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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