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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2012年3月20日因吸毒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罚款伍佰元。2012年3月22日因吸毒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2年3月26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22日因强迫交易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U小型轿车,从武黄高速庙岭收费站往武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关豹高速武东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查获、提取血样及入库送检视频、讯问被告人魏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凌霄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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